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26號
109年度訴字第26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燕珍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446號、109年度偵字第25876、27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燕珍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燕珍(下稱被告)前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1年3月8日到庭行審理程序,並於同年1月21日合法送達,而被告卻未於同年3月8日到庭應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澄清綜合醫院110年10月7日澄高字第1100288號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2626號卷第311、377頁)。其後,本院核發拘票拘提被告,經警於同年4月9日執行拘提時,被告之女 鄭安孜 表示被告於111年4月6日因腦出血在國泰綜合醫院通知在加護病房治療,並經本院向國泰綜合醫院查證結果,被告於111年4月6日至同年月11日,因腦出血左側無力而在該院加護病房治療,後於同年月11日自動出院,轉至澄清醫院平等分院治療等情;另經證人鄭安孜向本院陳稱:被告轉至仁愛醫院治療,且因確診新冠肺炎在該院隔離中,上情有員警報告書、查訪表及國泰綜合醫院111年5月24日管歷字第2022000773號函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2626號卷第445-447、505-507頁)。又本院函請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查詢被告目前病情狀況,復經大里仁愛醫院函覆稱:被告於111年5月26日確診新冠病毒而入住該院隔離治療,並於同年6月2日解隔離後,因原腦中風(腦內出血)併右側偏癱而轉入住復健病房,目前被告因腦中風致右側肢體無力仍住院治療中,尚無法獨自行走,日常生活仍須依賴他人照護等情,此有大里仁愛醫院111年6月16日仁醫事字第11103368號函暨檢附被告診療說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2626號卷第511-513頁)。
三、據上,足認被告確有因腦中風(腦出血)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基於保障被告訴訟之權利,依前揭規定,本院裁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路逸涵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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