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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