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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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務協商協議書、聲請人配偶 林直正 近2年之薪資、稅捐、財產、勞工保險證明、每月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亦未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復未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