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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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50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王亭婷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關於被告王亭婷之部分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 陳泯君 、王亭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30元本息,惟被告王亭婷已於民國113年2月間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王亭婷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補正,自應裁定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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