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逢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逢時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逢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吳逢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7.19日上午9時5分│101.01.19日下午2時5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之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65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84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6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1.17│101.07.12│├─┼─────────┼───────────┼───────────┤│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84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6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2.21│101.08.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948號│101年度執字第10458號│││(已執畢)│(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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