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634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本金①壹佰壹拾伍萬伍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②陸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均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