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6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63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庚○○債務人方丸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丁○○
樓之1債務人己○○債務人甲○○債務人戊○○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參佰玖拾伍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壹角柒分,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三角六分,及如附表㈢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