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庠鈺 訴訟代理人 尹良 律師
陳建豪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鴻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暨聲請訴訟救助狀,對本院110年度金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110,516,400元【計算式:美金3,790,000元×29.16(以起訴日即109年10月2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美金元兌換新臺幣29.16元計算)=110,516,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9,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