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黃渺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幸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658元(計算式:15,400×172.77=2,660,65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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