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