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57號聲請人簡○益住○○市○○區○○里00鄰○○000號相對人簡○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62號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於相對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62號准許在案,因相對人已遷出聲請人之住所,不會再對聲請人施暴,聲請人爰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062號核發有效期間為1年之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遷出聲請人之住所,不會再對聲請人施暴等語,則應已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而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062號通常保護令既已核發生效,尚未失效,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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