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慕誠
余偉誠 被告立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憲恒 被告 沈榮祥 被告 李豊關 被告 林俊宏 被告 沈蘇玉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壹拾萬陸仟伍佰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
┌──┬──────┬──────┬───┬────────────┐│編號│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新臺幣)││││├──┼──────┼──────┼───┼────────────┤│1│2,685,392元│自105年3月│年息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18日起至清償│分之│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日止│3.44│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2│8,048,038元│自105年3月│年息百│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18日起至清償│分之│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日止│3.22│期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合計│10,733,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