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啟賢 住新北市○○區○○街相對人即債務人佑霖鋼鐵有限公司兼上一人定代理人人 王呈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7990號)
一、債務人佑霖鋼鐵有限公司於101年8月24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共2筆金額合計新臺幣3,000,000元整,目前餘額共新臺幣2,073,208元整,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如有授信契約書第6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借據及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詎債務人佑霖鋼鐵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27日起未依約還本繳息,後又於102年9月13日遭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嵻往來,信用嚴重貶落,聲請人依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項第2款,其一切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王呈祥、黃明輝等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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