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李王霞 (Z000000000)之父即被繼承人 王永鹿 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
二、提出李王霞(Z000000000)、 周炎木 (Z000000000)、王周
  微(Z000000000)、 洪阿妙 (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略)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應繼分比例。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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