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李王霞 (Z000000000)之父即被繼承人 王永鹿 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
二、提出李王霞(Z000000000)、 周炎木 (Z000000000)、王周
微(Z000000000)、 洪阿妙 (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略)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應繼分比例。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