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亭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亭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亭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4、5、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亭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06月30日1時8│104年06月15日15時42│104年06月27日16時29│││分許│分通話結束後5分鐘│分通話結束後15分鐘│├────────┼──────────┼──────────┼──────────┤││││││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7158│署104年度偵字第8353│署104年度偵字第8353│││號│號、第9291號、第1079│號、第9291號、第1079││││7號、第10788號、第│7號、第10788號、第││││10789號│1078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地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35│104年度訴字第322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02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簡字第435│104年度訴字第322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1月13日│105年03月28日│105年0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4年度執字第5238號(│105年度執字第1936號│105年度執字第1936號│││已執畢)├──────────┴──────────┤│││刑期自105年6月6日至107年12月5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中旬某日│104年06月25日1時23分│104年06月25日1時23││││通話結束後5分鐘│分通話結束後6分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8353│署104年度偵字第8353│署104年度偵字第8353││年度案號│號、第9291號、第1079│號、第9291號、第1079│號、第9291號、第1079│││7號、第10788號、第│7號、第10788號、第│7號、第10788號、第│││10789號│10789號│10789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104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28日│105年03月28日│105年0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105年度執字第1937號│105年執字第1937號│105年執字第1937號│││││││├──────────┴──────────┴──────────┤││刑期自107年12月6日至10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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