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琮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琮勳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鄧琮勳於民國105年6月10日下午某時,在其彰化縣○○鄉○○村○○路○○○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帳號「最愛貓咪的摸摸」登入「貓咪論壇」,發現 魏妤珊 於「貓咪論壇」網頁上刊登有意購買貓籠之訊息,鄧琮勳明知其無貓籠可供出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該網頁留下出售貓籠之訊息,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之帳號「龍咪咪」,誆騙魏妤珊與其聯絡,再於魏妤珊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其洽談時,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003元出售二手貓籠1個,致魏妤珊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轉帳1,003元至鄧琮勳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鄧琮勳隨即於同日晚間8時37分許,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水郵局之自動櫃員機,領取上開款項並花用殆盡,未依約交付二手貓籠,且一再拖延、拒不聯絡,嗣魏妤珊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鄧琮勳之自白。
(二)證人魏妤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17日儲字第1050186727號函附之被告郵局帳戶開戶資料、變更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ATM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
(四)魏妤珊之報案資料。
(五)魏妤珊之LINE畫面翻拍照片。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作祟,即以前述手法詐騙被害人,其犯行實非足取;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偵卷第32頁背面至33頁、院卷第7至10頁),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職業為工、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查被告於本案中雖有犯罪所得1,003元,惟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5,000元(偵卷第32頁背面至33頁、院卷第7至10頁),足認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