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盛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盛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盛鑫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盛鑫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嗣經提起上訴,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判決撤銷發回,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判決撤銷改判,惟仍維持相同刑度即1年1月確定,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得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部分,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表:受刑人莊盛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2年9月│││(共17罪)│(共4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10.23、106.10.25│106.10.29、106.12.05│106.10.19、106.12.21│││106.10.27、106.11.05│106.12.19、107.01.07││││106.11.14、106.11.20│││││106.12.06、106.12.12│││││106.12.18、106.12.22│││││106.12.25、106.12.29│││││107.01.01、107.01.05│││││107.01.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0號│第750號│第75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108年度原上更一字│108年度原上更一字││實││第4號│第4號│第4號││審├──────┼──────────┼──────────┼──────────┤││判決日期│109.01.21│109.01.21│109.01.2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決││第2474號│第2474號│第2474號││├──────┼──────────┼──────────┼──────────┤││判決│109.06.11│109.06.11│109.06.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7號│第2167號│第2167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70罪)│││├────────┼──────────┼──────────┼──────────┤│犯罪日期│106.10.19至106.12.14│106.10.18││││扣除106.10.19、23、│││││25、27、29│││││106.11.05、14、20│││││106.12.05、06、12│││││及106.12.16至107.01.│││││18扣除106.12.18、21│││││、22、19、25、29│││││107.01.01、05、07、│││││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50號│第75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上更一字│109年度原上更二字│││實││第4號│第13號│││審├──────┼──────────┼──────────┼──────────┤││判決日期│109.01.21│109.09.30││├─┼──────┼──────────┼──────────┼──────────┤│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原上更二字│││決││第2474號│第13號│││├──────┼──────────┼──────────┼──────────┤││判決│109.06.11│109.11.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67號│第36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