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