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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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36號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曾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市○○里○○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7月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業於民國95年7月2日死亡,遺留新台幣66,274元,爰依法請求選定遺產管理人,及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代筆遺囑、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遺款清冊、郵政存簿儲金簿、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函、低收入證明書、院民進住報到單、個案訪視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自堪信為真實。又被繼承人之遺產,迄無人繼承,如經相當期間,仍無人繼承,依法歸屬於國家所有,且國家設置國有財產局,負責全國國土或財產之管理之事務,乃不僅是權利,亦是義務,從而本院認為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