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10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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