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偉宸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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