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阮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108年3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
9,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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