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騰 即 王恕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08年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送達之翌日起
,算至108年3月5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8年
3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為憑,
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