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官○誠(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官○恩(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陳政宇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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