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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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峯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
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4月6日112中分慧刑峙112聲640字第03081號函、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係於000年0月間,提供金融帳戶機構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第二層帳戶,再於110年3月2日提領帳戶內之款項,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另於110年4月23日擔任第二層之收水人員,收取車手 王文良 提領之款項,而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足見受刑人所為前後犯行態樣不同,且提升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及分工,隱身在其他共犯之後,再參酌前揭各罪之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附表:受刑人陳勝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0/04/23110/04/23(共2次)110/04/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64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64號等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53號111年度訴字第553號111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日期111/09/29111/09/29111/09/29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53號111年度訴字第553號111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09111/11/09111/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5號編號1至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續上頁)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02/26110/02/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27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7號判決日期112/01/17112/01/17確定判決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23112/0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2號編號4至5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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