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34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余憶萱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3,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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