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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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國榮
上訴人
即被告 洪介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金賢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