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355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

被告迴瀾壇

法定代理人 邱潤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洄瀾壇」記載,應更正為「迴瀾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