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黃進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本案訴訟起訴證明。

二、如未提起本案訴訟,應陳明在無本案訴訟繫屬下有何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