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黃進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本案訴訟起訴證明。
二、如未提起本案訴訟,應陳明在無本案訴訟繫屬下有何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黃進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本案訴訟起訴證明。
二、如未提起本案訴訟,應陳明在無本案訴訟繫屬下有何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