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柏丞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乙○○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乙○○究係何人?若是連帶保證人之一,僅得請求其分擔額、不能請求全部清償,經本院98年3月1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釋明上開事項,惟債權人已於98年3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釋明乙○○與本件聲請有何關係,自不得請求發給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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