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陳增機 律師被告戊○○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乙○○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林達傑 律師被告丁○○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丙○○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戊○○、乙○○、丁○○、丙○○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8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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