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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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0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03月0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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