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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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之字第六十九號)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然否認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惟依據證人乙○○、 吳汝珊 之證詞,以及監聽譯文、扣案毒品,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起執行羈押三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自應裁定自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法官李豫雙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