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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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再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魏文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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