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4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另案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2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惟補充記載本案扣案海洛因依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20016898號鑑定通知書,淨重為0、42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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