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文心凱II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寄託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4月17日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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