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28號
原 告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
複代理人 石振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聖明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