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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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87年10月起至99年1月止
,積欠管理費新台幣192,840元未繳,聲請人乃以三芝郵局
第3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聲
請人不知相對人其他送達處所何在,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乙○○業於94年11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已死亡
無當事人能力之乙○○為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顯與上開聲
請要件不合,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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