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2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9日上午9時12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被告已提出時效抗辯,原告應於閱卷後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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