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補字第268號上訴人DavidChen(即 吳良子 之承受訴訟人)
HenryChen(即吳良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吳螺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
蔡喬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DavidChen、HenryChen為吳良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上訴人吳良子與原審共同上訴人 周金蓮 、 吳冠亮 、 吳冠曦 、 吳銘洲 、 吳銘標 、 吳明秀 、 吳明琴 (下稱周金蓮7人),就塗銷被繼承人 吳金山 設定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對於吳良子、周金蓮7人應合一確定。周金蓮7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未提起上訴之吳良子。吳良子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DavidChe
n、HenryChen,有中華民國護照、加拿大護照、護照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駐溫哥華辦事處函件及電子郵件等為憑,該二人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