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27號原告 常建華 被告 董杰武 即必成精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殘廢給付補償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萬2,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惟其中54萬6,000元請求補償薪資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3,967元(5,95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2元(19,909元-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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