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04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純修 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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