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葉月娥
李桂粟 張鄭秋容 被告 邱發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字第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黃玥婷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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