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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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志雄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志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涂志雄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3月21日,裁定自101年3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5月27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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