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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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5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相對人 陳德芳
羅宇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關於○○○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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