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德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德生(下稱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二第55頁可參),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5月2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人收受貴院送達之刑事判決書,因不服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有上訴狀可參。嗣本院於106年8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本院卷二第122頁),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本院卷二第127頁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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