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第三人億興全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銘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被告 林慶煌游明賢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億興全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認被告林慶煌、游明賢以億興全能公司參與本件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億興全能公司可能因而獲得不法利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下稱羅東林管處)於101年11月9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漂流木集運(含廢棄物)清理工作」之採購投標案(案號:000-0000-0)。被告林慶煌、游明賢(未據起訴)、 陳宏達 (未據起訴)均明知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3人竟協議就此標案,由林慶煌出面向 林宸睿 借牌。林宸睿及其父 林枝伍 自始即無投標意願,仍共同基於獲取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林慶煌與林宸睿遂約定由林慶煌支付發票金額7.5%-8%予林宸睿為代價,由林宸睿透過其父親林枝伍向不知情之 吳梓泉 借用其開設之『欣宏林業行』名義交由林慶煌投標上開標案。嗣101年11月9日開標,投標廠商3家即欣宏林業行(林慶煌擔任出席代表人投標)、億興全能公司(陳宏達擔任出席代表人投標)、弘億企業社(游明賢擔任出席代表人投標),由億興全能公司標價低於底價而得標(詳細投標日期及案號、投標公司及金額、實際簽約金額、實際付款金額等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又億興全能公司以新臺幣(以下同)469萬元決標,羅東林管處實際付款金額總計4,800,629元,該標案尚須支付7.5%-8%予同案被告林宸睿為代價,依有利於億興全能公司之認定應認須付8%予同案被告林宸睿為代價,羅東林管處101年實際付款金額為1,484,499元;102年實際付款金額總計3,316,130元,故被告林慶煌共須支付38萬405
0.32元(1,484,499元×8%=118,759.92;3,316,130×8%=265,290.4,118,759.92+265,290.4=384,050.32)予同案被告林宸睿,億興全能公司101年可能犯罪所得為87,270.727元【(1,484,499元-118,759.92)×6.39%(億興全能公司101年度營業所得稅中營業淨利率6.39%)=87,270.727】;其102年可能犯罪所得為205,626.58【(3,316,130-265,290.4】×6.74%(億興全能公司102年度營業所得稅中營業淨利率6.74%)=205,626.58)。綜上,總計億興全能公司可能因此賺得不法利潤為29萬2,8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有依職權命億興全能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106
106年8月9日進行審判程序,參與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投標日期及案號│投標公司及金額│實際簽約金額│實際付款金額總計│├──┼─────┼───────┼───────┼───────┼─────────┤│1│犯罪事實欄│101年11月9日│億興全能有限公│4,801,995元│4,800,629元(101年│││貳一(即原││司││支付1,484,499元;│││審判決犯罪├───────┼───────┤│102年支付3,316,130│││事實欄參)│000-0000-0│469萬元得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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