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