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上訴人 吳明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42號給付離職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