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83號聲請人伸隆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芳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銀行建成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支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